以下的文章,copy於那個有名的"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當然啦,他們所說的不見得是聖旨
但是一旦與他們所說的有衝突…很可能就…

以下文章出處

出版品分級管理辦法宣導Q&A

一、 出版品包含哪些?
   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效果之錄音產品。」


二、 報紙是否也要分級?
  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二章出版品之分級管理第十條規定「新聞紙」不適用之。
  新聞紙不適用出版品之分級管理係新聞局參考先進國家的通例;新聞紙理應當然列為「普遍級」,適合闔家閱讀,不宜出現「限制級」內容。雖然新聞紙不適用出版品分級管理,新聞局仍希望新聞紙媒體能夠秉持新聞專業道德本於自律精神,避免刊登或提供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內容。新聞紙如有違反,仍可能被一般閱讀人檢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而被地方政府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 出版品共分幾級?
   出版品分為普遍級與限制級二級。
  普遍級出版品一般人皆可閱聽且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二章出版品之分級管理並無規定普遍級出版品必須標示於封面。
  另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列為限制級出版品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四、 什麼樣的出版品內容是限制級?
   普遍級出版品為一般人皆可閱聽,若普遍級出版品內容出現殘暴、恐怖、血腥、綁架、殺人或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等,皆不適合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少年閱聽,爰此,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 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
    恥或厭惡感者。」


五、 什麼樣的出版品內容是普遍級?
   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九條: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六、 何謂逾越限制級?
   逾越限制級的出版品字義上定義為超越了合法的限制級出版品,這類出版品恐有觸法之虞。


七、 限制級出版品是否一定要在封面標示五十分之一的「限制級警語」?
  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六條: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處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
  前項標示不得小於五十分之一。


八、 限制級封面或封底是否可以裸露性器官?
  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七條: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


九、 出版品封面或封底上的局版台業字第000號、局版北業字第000號或ISBN國際書碼是否是審查合格之出版品?
   出版品在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出版法廢止前或後均不需要出版前送審,係由業者依自律精神就內容自行進行分級。出版品之封面、封底上之文號或ISBN與出版品之分級管理無關,坊間極少部分出版業者以文號或國際書碼告知中下游供應商此為審查合格之出版品是不正確的。


十、普遍級出版品出現限制級內容或逾越限制級內容要如何處理?如租售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是否觸法?
  (一) 依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
    供應前,自行分級」。普遍級出版品出現限制級內容即表示出版業者於出版前根本就沒有分級或分級不當,準此
    ,供應商(零售商)應依本款項之規定,自行分級,依規定標示限制級後再陳列租售,否則退還給原發行商、出
    版商要求重新標示。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內容未標示同時違反形法二百三十五條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二)將限制級出版品或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供應予未滿十八歲以下兒童或少年當然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規
    定,要處以新台幣陸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若限制級出版品未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執行分級,即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十二款還要處以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
    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如出版品內容涉及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仍同時依散布、播送或販
    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十一、 限制級出版品出現逾越限制級內容要如何處理?
  限制級出版品只是規範不適合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閱聽,但仍准予出版發行,但極少數不法業者魚目混珠以逾越限制級內容充當限制級出版品欺騙下游業者(租售店、書店、便利商店),使下游業者觸犯法令。因此下游業者對於已標示限制級出版品仍得自行了解內容是否有逾越限制級之虞,以免觸法。


十二、限制級出版品應如何設置專區、專櫃租售?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八條:「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方式陳列限制及出版品。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
  建議:(一)對於以「銷售」為主而面積不大的小型便利商店、書店建議以加封套或專櫃銷售。
     (二)對於以「銷售」為主而面積較大的大型書局(店)、量販店、便利商店等建議以設置專區、專櫃或自行加
       封套銷售,並禁止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租買。
     (三)對於以「出租」為主的漫畫小說出租店,建議以專區或專櫃陳列或出租,並禁止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進
       入專區或專櫃。


十三、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公布前之舊書是否也要分級?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業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發布,因此,不論新書或舊書都適用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十四、 專業知識不足無法分辨哪些出版品是屬於限制級時?
  據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第四條:「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
  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
  一般來說中下游經營者也應具有基本常識判斷該出版品是否為限制級出版品,但若發現有疑義出版品而無法判斷時,可尋求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協助認定。
  網址:http://www.paf.org.tw
  電話:(02)2357-6869 傳真:(02)2397-0766


十五、 可否公布逾越限制級出版品資訊給下游供應業者參考?
  行政院新聞局已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建構網站,將逾越限制級出版品之目錄及出版單位公布於基金會網站,以供業者或家長參考,該網站預計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十六、 違反法令之出版品係出版業者分級不當所致,中上游業者是否受罰?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十二款立法精神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之規定,違反分級辦法之出版品不僅只處罰下游業者,凡經手供應之物流經銷商、發行商、出版商均應受罰。


十七、 當地供應商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中上游業者位於外縣市,其受理開罰單位為何?
  由違反法令之供應商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連帶逕行開罰。


十八、 只送不賣之限制級出版品是否仍須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辦理分級?
  未以營利為目的之出版品如出現限制級內容,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十二款之立法精神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之規定仍必須依法辦理出版品內容分級。


十九、 國外進口之出版品是否也應分級?
  凡在國內陳列、供應、租售之國外出版品在進口後都必須依照「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規定辦理分級,如涉及限制級內容者則均須在封面明示五十分之一的限制級警語標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
The R.O.C. Publication Appraisal Foundation
台北市中正區10051北平東路28號9樓之1
電話 : (02)2396-0800 傳真 : (02)2392-0809
網站位址 : http://www.paf.org.tw 服務信箱 : rocpaf@ms93.url.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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